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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采取限制消費 可給予被執行人1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0-01-02 22:45:35    瀏覽次數:67
導讀

原標題:最高法:采取限制消費 可給予被執行人1-3個月寬限期 被限制消費的個人因為他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罹患重大疾病,或者他的近親屬去世等一些情形,需要緊急趕赴外地的,出于人道主義考慮,人民法院應當暫

原標題:最高法:采取限制消費 可給予被執行人1-3個月寬限期

被限制消費的個人因為他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罹患重大疾病,或者他的近親屬去世等一些情形,需要緊急趕赴外地的,出于人道主義考慮,人民法院應當暫時解除限制其乘坐飛機、高鐵措施。

快訊(記者 王俊)今天(2019年1月2日),最高法發布《善意文明執行意見》,提出嚴格適用失信名單和限制消費措施,對于決定采取懲戒措施的被執行人,可以給予其一至三個月的寬限期。

納入失信名單的被執行人 給予其一至三個月寬限期

《意見》要求嚴格適用失信名單和限制消費措施。

其第15條規定,適當設置一定的寬限期。各地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于決定納入失信名單或者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被執行人,可以給予其一至三個月的寬限期。

在寬限期內,暫不發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費信息;期限屆滿,被執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再發布其信息并采取相應懲戒措施。

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委員、執行局局長孟祥表示,通過這種威懾機制,一方面可以敦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對被執行人的不利影響。

近親屬罹患重大疾病需緊急趕赴外地的 可暫時解除限制乘坐飛機高鐵措施

《意見》第17條還規定了幾類解除或暫時解除限制消費措施的情形。

比如,公司被限制消費后,它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確因為公司經營管理需要發生變更的,原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申請解除對其本人的限制消費措施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不屬于公司實際控制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也就是說,不存在惡意變更、規避執行的情形的話,應當予以準許。

再如,對于實踐中存在的,被限制消費的個人因為他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罹患重大疾病,或者他的近親屬去世等一些情形,需要緊急趕赴外地的,出于人道主義考慮,人民法院應當暫時解除限制其乘坐飛機、高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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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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