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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順律師說法_誰會鬧誰有理?誰受傷誰有理?_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1-09-24 00:12:28    作者:企資小編    瀏覽次數:66
導讀

本期《安順律師說法》我們邀請到貴州蘊誠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軍為我們帶來法律解析不是受傷就有理——民法典普法劇之自甘風險原則場景模擬律師說法:貴州蘊誠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軍:生活中,參加文體活動發生受傷事件時有

本期《安順律師說法》

我們邀請到

貴州蘊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軍

為我們帶來法律解析

不是受傷就有理

——民法典普法劇之自甘風險原則

場景模擬

律師說法:

貴州蘊誠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軍:

生活中,參加文體活動發生受傷事件時有發生。《民法典》實施前,因為文體活動致人損傷,多數情況下會被認定要承擔侵權責任進行賠償?!睹穹ǖ洹穼嵤┖?,明確規定了參加者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不對受傷者承擔責任,這個規定就是《民法典》第1176條,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新增這條規定,主要是因為,參加者自愿參與文體活動應當充分認識到其危險性,這種危險并不被法律、法規所禁止,也不被社會公序良俗所反對,文體活動的危險大家都認可存在,也難以避免。參與者本身對參加什么文體活動、該活動通常具有什么危險、自己的競技水平和身體健康情況是知曉的,只是不能具體預測自己參加活動是否一定會遭受損害,或遭受多大程度的損害,因此,由此可能產生的正常風險,應當由參加者自己承擔。比如,參加籃球運動會存在沖撞,參加足球運動會存在鏟球,這些行為都有可能造成受傷、骨折的風險;又比如,參加馬拉松活動,跑步過程中可能會出現膝關節損傷、碰撞等運動傷害,參加拳擊活動可能會因為搏斗導致頭部器官被擊傷。因此,在本案中,王是不需要對張某承擔賠償責任的。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在文體活動中參與者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致他人受傷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比如把籃球當足球踢、把足球當籃球打、拳擊中進行肘擊,大型活動、大型賽事的組織者未詳細明確告知參加者各種活動風險的,都可能會被認定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蕞后,《民法典》確立自甘風險原則,一方面是為了保障人民群眾參加文體活動的積極性,促進文體活動的健康有序發展;另一方面,也是法律堅決防止“誰受傷誰有理、誰鬧誰有理、誰橫誰有理”等和稀泥做法的體現,讓守法者不用為他人過錯買單。

安順市廣播電視臺外宣民生中心

法治安順

記 者:安雨 夏文思 張年紅

編 輯:梁爽

審 核:劉朝剛

 
(文/企資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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