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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言要炸地鐵龍歸站 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判刑七個月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0-01-07 18:17:13    瀏覽次數:70
導讀

記者董柳報道:男子曹某某將寫有將炸平龍歸地鐵站的乘客意見卡投入廣州地鐵龍歸站內的乘客意見箱內……廣州市白云區法院近期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對曹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被告人曹某某,男,1

記者董柳報道:男子曹某某將寫有將炸平龍歸地鐵站的乘客意見卡投入廣州地鐵龍歸站內的乘客意見箱內……廣州市白云區法院近期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對曹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8年出生,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地為河北省邯鄲市。

白云區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曹某某在地鐵龍歸站站廳將寫有“茲定于6月1日炸平龍歸地鐵,空口無憑、此書為證。請求××××協助完成任務!”的乘客意見卡投入該站乘客意見箱內,被地鐵工作人員發現并向公安機關報警。該警情致使廣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啟動二級勤務響應,每天在常態勤務基礎上增加500警力投入,全面強化廣州地鐵212座車站的識疑盤查、巡邏防控工作。廣州地鐵集團同時升級各站點安檢措施,全線網每天增派300名安檢員,60名保安會同車站工作人員加大安檢力度和加強巡邏防范工作,直至被告人曹某某于同年5月29日被抓獲。

白云區法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某無視國家法律,編造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某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有理,法院予以采納。

根據全案的情節、性質、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白云區法院依照刑法規定,判決被告人曹某某犯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文/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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