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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乘客公交車上搶方向盤、強踩剎車 被判刑一年零六個月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0-01-10 21:47:04    瀏覽次數:89
導讀

昆明1月10日電(繆超)記者10日從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乘客在公交車行駛途中搶奪方向盤、強踩剎車案件,被告人周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

昆明1月10日電(繆超)記者10日從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乘客在公交車行駛途中搶奪方向盤、強踩剎車案件,被告人周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5月1日,被告人周某在公交車上因投幣問題與公交車駕駛員李某發生口角糾紛,后周某便走向駕駛室強踩剎車致使公交車停車,在踩剎車的過程中雙手扶了方向盤,后李某報了警。對于上述事實,被告人沒有異議。

被告人一方稱,當時被告人周某與妻子從昆明市某鎮乘坐公交車回家,上車時妻子投了兩個人的乘車費4元。公交車行至中途時,周某的妻子先下車離開,留周某一人乘車回家。周某到站下車時,司機突然叫住了他,說他沒有投幣,周某轉身回到公交車上向司機解釋。

周某的解釋并沒有讓司機信服,周某氣憤不已就給妻子打電話。這時,司機突然關閉了車門,駕駛公交車往前駛去。周某要求司機立刻停車,司機聽到后并沒有把車停下來,情急之下,被告人走向駕駛室強踩剎車、搶奪方向盤,并把公交車停了下來。

西山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不顧他人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強制將正在道路上行駛的公交車踩停,危害了公共安全,周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被告人在知道司機報警的情況下,還在現場等待,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法院依法對周某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被告人周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完)

 
(文/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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